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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熟人社会到法治社会
时间:2008-08-06 字号:[ ]

从熟人社会到法治社会

潘桥镇人民政府 禹一雷


  “熟人社会”这个概念,是由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其著作《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的。费孝通先生在书中阐述了“差序格局”的概念,用以说明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关系的特点。他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像石头丢入水中,在水面形成的一圈一圈的波纹,被波纹所推及的就产生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互相联系起来,构成以人为中心及其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一张张关系网。背景和关系是熟人社会的典型话语,民间也流行着“熟人好办事”的说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为了实际上的功利性,突破了血缘关系,将非亲属也纳入自己的交往范围和圈子。这样的社会就被称为“熟人社会”美国传教士亚瑟•亨•史密斯的《中国人的性格》一书,也介绍了中国社会的这个现象。这个形成于乡村的处世规则,随着乡村人走出来,也带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毛选中有一篇文章叫《反对自由主义》,里面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熟人社会的客观存在。文中列举了十一种自由主义现象,第一种就是“因为是熟人、同乡、同学、知心朋友、亲爱者、老同事、老部下,明知不对,也不同他们作原则上的争论,任其下去,求得和平和亲热。或者轻描淡写地说一顿,不作彻底解决,保持一团和气。结果是有害于团体,也有害于个人。”
  一、熟人社会形成的原因
  首先,熟人以及所谓“熟人社会”现象是生物尤其人类一种原始本能所导致的。从受精卵到新生儿呱呱落地,人开始了一生的旅途。随着婴儿出娘胎后的第一声啼哭、儿童上学时的朗朗读书声、青年生活的欢歌笑语、中年事业的不懈奋斗以及老年退休的感叹夕阳,无不打上主动熟悉环境和社会的烙印(即所谓的“熟人社会”)。只有在熟悉的环境和人群种,个人才能分清自然和社会环境对自己的利害,从而通过比较更清晰地认识和评价自己,从而趋利避害,达到个体成长、种族壮大和人类生存、稳定和发展的目的。
  其次,熟人社会的一个根源是以土为本的乡土文明。费孝通先生认为,在农业社会,因为土地不可移动,所以农民世世代代守护着田园,这种小农生产方式带来的狭小空间使农民长期生活在彼此非常熟悉的社会环境中。于是,以各种亲属关系和地缘关系结成的熟人社会逐渐形成。由于彼此的熟悉了解,人们对熟人能够怀有一种信任,而对外来的“陌生人”充满着警惕和防范。托夫勒在其著作《第三次浪潮》指出 “小规模的地方性生产,培养人们非常狭隘的浓厚的地方观念。他们大多数人只关心自己,而和他们的邻居和村庄一起排外。”
  再次,中国如此突出的熟人社会跟中国传统儒家礼教的灌输有着很大的关系。儒家礼教提倡以德治国,宣扬的是一种等级制度带来的社会稳定。纵向有君臣、父子、夫妻这样的上下等级关系,横向的则生出亲近与疏远的等级差别。自家是一个核心,然后同村,然后同乡,然后同县,然后同省,然后同党,就这么一圈一圈地规定出了亲近与疏远的差别,由此形成了一个熟人社交圈。
  二、熟人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冲突
  现代社会应该是法理社会,也就是法治社会。我国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法律健全、具有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现代社会,使有悠久历史的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富强民族之林。进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旨在实现这一目标。但距这一目标的实现仍有一定距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熟人社会的掣肘。这种传统从表象上看使人与人的关系更加贴近,甚至许多严格的规章制度也变得富有弹性和伸缩性,不会因为太生硬、死板而与人对立;而一些紧缺的资源和机会也不会再高高在上。但所有这些都要付出非常沉重的代价,总体上看所得远不及所失。
  (一)熟人社会的第一大弊端是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抵触
  法治社会要求依法立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的地位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法律有它的严肃性和严格执行性,不能根据个人意愿随意更改,更不能搁置一边,这就是法治社会的精神。熟人社会则倾向于颠覆这种精神,或使其作用的范围、程度打折扣,在适用上区别对待,这与法治社会的精神是完全相背离的。古代儒家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等,如亲人犯罪后隐瞒不报的不算有错,上报官府的反而要受责罚。这种中国古代法的传统深入人心,分布范围极为广泛,阻碍着法治社会的建立。
  (二)熟人社会的第二大弊端是使得人们缺乏主动维权的积极性
  中国有着人情至上的传统,人与人之间发生纠纷,只认自己心中的一个“理”,所以即使在建立法制社会的过程中,调解也是处理民事案件时最常适用的一种手段。人们心中有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就是所谓“别伤了和气”,认为动用到法律等于完全决裂,是件很丢脸的事情,从而人们在该维权的时候不主动行使权利。现代法律之所以优于专制国家的法律就在于,其制订目的不仅仅出于统治者的统治需要,更大意义上是为保障每个公民的最基本权利。而每个普通人的最普通权利得以伸张只有在一个法治国家才能实现。如果人们轻易放弃自己的维权武器,使法律的存在成为一套纯粹理论性的规范,法律将失去其存在的实质效用。
  (三)熟人社会的第三大弊端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的社会资源与机会应该通过平等竞争达到合理的配置,若依靠熟人关系来起作用,则合理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很难建立起来,并且必然滋生腐败,导致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现象的存在。
  三、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一)法治社会里对熟人社会非正式制度的区分对待
熟人社会转变的过程就是法治建立和发展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首先要注意区分民间法对国家法的影响。民间法可以分两部分,一部分与法律不冲突,即它们具有普适性,与现代法治观念不但不相冲突,而且相辅相成。另一部分与法律相冲突,这一部分不符合历史发展方向,不利于现代法治的建立,阻扰法治的实施,它的走向是必将被历史所淘汰。因此对于不同的民间法要求区别对待,对前者要支持鼓励,对后者则坚决不能低头。
  (二)建设法治社会的几方面建议
  为克服熟人社会的弊端乃至建设现代化社会,努力实现从熟人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我们应不断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健全民主法制,缺乏的应该制订,不足的应该修改,落后的应该废止。还要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使公共权力不能也不敢用于处理私人事务和谋取私利,从而在源头上割断熟人社会与公共权力的联系,使熟人社会回归于民间,同时也使公共权力真正用之于处理公共事务。另外在思想上要使依法治国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深入人心并且落到实处。
  第二,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平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不能把权力和人情强加于市场,否则市场的作用与威力就会大减,这样的市场就不是真正发育完全的市场,在此情况下腐败与不公就会延伸发展,经济也难有长期稳定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凡与之相悖的东西必须改革或抛弃,包括特权、人情和所有不符合实际的理论与空想。政府权力应关注社会和公益事业,把赚钱的事交给民众和市场,至多作少量的宏观政策调节。在此情况下,就可能走出权力——人情——腐败的怪圈。
  第三,树立和宣扬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应该改变到处找关系、通人情走后门、请客送礼以及讲面子讲虚荣等等旧俗恶习。让人们把注意力和精力放到自己的工作和事业上,适应市场的激烈竞争,或在其他工作中发挥自己的能力与个性,而不是到处拉帮结派通路子找关系,沉溺于人情之风。同时牢固树立契约意识而不是身份意识,平等意识而不是特权意识,法治意识而不是人情意识,自由个性与独立而不是压抑自我或对外在的权力、关系与人情世故传统盲目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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