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廉政新闻  > 他山之石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事项隐瞒不报,后果很严重!
时间:2019-01-08 来源:区纪委监察委 字号:[ ]

 

一开年,许多领导干部都将陆续填写一份特殊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那么,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对象有哪些?报告事项包括什么内容?没有如实报告,又会产生什么后果?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一篇题为《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依规依纪严肃处理!》的文章,在里面就能找到答案。

 

什么人需要报告?

2017年2月8日 ,修订后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正式实施。《规定》明确,报告对象包括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

 

 

报告事项包括什么内容?

《规定》明确,报告事项内容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其中涉及“家事”的8项,包括婚姻、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涉及“家产”的6项,包括工资收入、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等情况。

 

 

不如实报告,会有什么后果?

 梳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近期发布的通报,可以发现王铁、蒲波、白向群等被“双开”的中管干部,胡志强、叶青、赵文清等被“双开”的省管干部都存在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党员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从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案例来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耍滑头、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受到舆论普遍关注的主要有四类:

 第一类

不按规定如实报告本人婚姻情况。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长期向组织隐瞒本人婚姻变化情况。天津市委原委员、津南区委原书记吕福春,2010年离婚后,为掩人耳目、欺瞒组织,仍与前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二类

不按规定如实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如湖南省郴州市商务局原副处级干部陈晓梅在市口岸办工作期间,违反组织纪律,于2012年至2015年,未向组织报告,未经批准先后4次出国到日本。

第三类

不按规定如实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8年10月30日公布了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的广东等4个地方和单位的整改进展情况。其中特别提到,广东开展了“裸官”问题专项整治,对2018年以来新增“裸官”中存在隐瞒不报问题的,均按要求作出组织处理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类

不按规定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及购买股票等情况。如浙江省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干部明某,2018年2月,作为考察对象,组织部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发现其未报告配偶持有的投资型保险2个,合计金额42万元。明某的行为被认定为瞒报,受到诫勉谈话和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处理。

 

“将领导干部‘家事’‘家产’等向组织报告、接受监督,不是小题大做。”甘肃省社会科学院教授郑本法说,不少“问题”干部,在隐瞒个人有关事项的背后是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的开始。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就可以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明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纪律,确保制度落地生根,使其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更大作用。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