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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全面启动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专项整治
时间:2020-06-12 来源:区纪委(区监委) 字号:[ ]

根据省纪委、市纪委统一工作部署,6月11日下午区纪委区监委召开会议,对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专项整治进行动员部署。


此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为区管科级领导干部(包括转任非领导职务人员),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以及相当于科级的领导人员;重点清理和规范党的十九大以来(2017年11月1日起)发生或一直延续的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问题。



违规参与民间借贷: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年利率低于借贷时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年利率高于借贷时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出借资金;与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资金借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行为。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以及相当于科级的领导人员在《浙江省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规定(试行)》施行后(2019年12月31日后),向他人出借资金并收取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利息。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以个人独资,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伙,或私自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资源开发、大宗采购、工程招投标、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


1.动员部署(6月15日前)

广泛宣传发动,认真开展自查。


2.主动纠正(7月6日前)

对自查发现的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问题主动终止并纠正。


3.核查整治(9月30日前)

开设信访举报热线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核查整治,对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曝光。


4.巩固提升(12月31日前)

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深化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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